违约有风险,签约需谨慎!有这些做法的主播,公会要注意了
针对公会与网红之间常见的收益分配、账号归属、竞业限制、网红跳槽等法律问题,本文盘点了近年来比较有影响力或代表性的十一大案例,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相关建议。
一、主播私自违约
案例1:主播擅自私播造成违约
2018年5月,杜某与成都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达成独家合作,期限为三年。合同履行期内杜某便擅自到第三方公司进行直播。因此公司向仲裁庭申请仲裁,最终仲裁庭裁决主播违约事实成立,被判308643.4元违约金。
德方宏圆解析:
对主播来说,违约有风险,屡约需谨慎。合同即契约,在主播与公会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后,合同法律关系随即产生,合同的相关条款也将直接约束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断不可因为经济利益而私自到其他地方直播。
案例2:主播张某自称抑郁症单方面停止直播
2020年1月1日,某公司与张某签订《某某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36月,协议约定了合作内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然而张某合同期未满就以抑郁症为由,单方面终止履行合约,停止直播。该主播当庭出示其抑郁症诊断证明并主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违约,应向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
德方宏圆解析:
抑郁症是最常见精神障碍性疾病,是心理障碍的主要类型,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部分抑郁症患者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必须经过法院特别程序进行宣告才能认定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充分证明其签约时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才可能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法院才会认定合同无效。案例中主播以患上抑郁症等精神障碍类疾病,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解除合同,但无法证明民事行为能力受损的,属于主动违约,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案例3:主播违反协议约定,称怀孕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2020年7月,胡某与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合作期内,胡某在公司提供的平台从事网络直播,公司作为独家合作方。然而胡某仅在公司规定的账号平台直播一个月不到,便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播,严重违反了合同规定,并以怀孕、流产作为不可抗力因素,拒绝赔偿。因此公司提起上诉要求主播胡某赔偿违约金。
德方宏圆解析:
什么是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是指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人力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主播怀孕并不属于不可抗力中的任一一类,也不符合不可抗力应该满足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因此即使主播主张其停播是因为怀孕,也不能掩盖其违约事实,无法逃脱违约金的惩罚。
除了主播个人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情况,因为合同导致的纠纷案例也较为常见。
二、合同纠纷
案例4:公司与主播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2020年4月,王某与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互联网经纪演艺合同》成为其签约主播,合同约定该公司为王某的独家经纪公司,协议期内未经公司同意,王某必须在该公司安排的平台进行直播活动,,且保证每日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低于26天。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
王某指出在《互联网经纪演艺合同》第四条规定了其工作时间、固定工作地点,且明确每日直播时长与天数,并且规定了主播有事需要请假、给主播发放工资等属于典型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认为双方为劳动关系,拒绝赔偿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为经纪演艺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德方宏圆解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关系的定性决定了王某是否需要进行赔偿。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王某与公司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明显的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
从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角度看,演艺公司对于王某的所谓管理,实质是基于演艺经纪服务行为的管理权,是由演出经纪关系衍生出的管理行为,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从经济从属性角度看,王某的收入来源于直播平台收入,系利润分成所得,并未见劳动关系中有工资性质的收入。因此王某与公司并非劳动关系。
案例5:未成年主播违约,被判80000元违约金!
2020年9月,未满十八周岁的罗某与西安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济合同》,成为一名职业主播,在公司指定账号及平台进行直播。仅四个月后,罗某擅自停止了直播工作,并用竞争公司提供的其他账号进行直播。公司将罗某告上法庭追究其违约责任,而罗某以自己是未成年为由,指出未成年人所签合同不具法律效力。最终法院认定罗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有效,并因其使用其他账号直播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酌定罗某赔付公司80000元违约金。
案例6:未成年女主播违约被告上法庭,合同无效!
2018年6月,17周岁的王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书》,该公司对王某展开培训、包装等。但王某在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且未与原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原先演艺活动,且使用其他平台账号进行直播活动。于是公司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因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定合同无效。
德方宏圆解析: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未成年,但结果却大相径庭。罗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双方签订的《主播经济合同》有效。而王某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书》无效。那么该如何分辨与未成年人签订主播合同是否有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不论情况,皆为无效合同。例如不满8周岁的儿童购买玩具的行为,都需要有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2)八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阶段的未成年人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够成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应当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此时未成年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如作为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其他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3)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民法典》第十八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表明其已经具备成年人的辨识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因此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的未成年有权依照合同自由原则订立合同,和他人签订合同并不违法,只要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上述第五个案例中,主播与公司签约时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其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双方签订的《主播经济合同》有效;而第六个案例中,王某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年仅17周岁,是职业中学的在校学生,没有劳动收入,依靠监护人抚养,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时,其监护人并不在场,事后,监护人也未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追认,公司也未催告被告的监护人予以追认。所以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书》无效。
案例7:运营背叛公司带走主播
因侯某具有丰富的主播资源,2020年12月侯某入职辽宁某传媒公司。仅工作一个月后侯某便从该公司离职,并带走数名公司线下主播以及线上主播。遂该公司将侯某诉诸法院,跳槽带走主播致使公司蒙受损失为事实,但因未签署竞业协议导致法院不予支持。
德方宏圆解析:
网红经济行业具备特殊性,一旦人才流失公会将会承受巨大损失。然而案中公司并没有与侯某签署竞业协议,所以即使是上诉法院也并不支持。签订竞业协议能很大程度避免员工跳槽带走主播或是自立门户抢夺公司资源的情况发生。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双十一”来临,直播带货作为全新的电商形态,能够更直观地了解产品,受到消费者的关注。然而,直播带货的产品质量却令人担忧,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公会来说,无论是主播带货能力还是主播虚假宣传都会直接影响到公会,商家能否如约给到直播收益也是关键。
三、主播带货纠纷
案例8:网红直播卖假货被判刑3年多
今年6月,上海虹口警方接到报案称,“网红”主播廖某在某电商平台直播间内,销售假冒该企业品牌的服饰。8月28日下午,在廖某直播过程中,警方直接将其抓捕。廖某在2017年10月签约了经纪公司成为带货主播,近两年成为头部主播,她场均销售超过十万元,年收入上千万元。最终廖某因为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德方宏圆解析:
面对主播带假货,虚假宣传等行为,公会该如何避坑?首先,要想直播带货卖的好,必须把合适的产品交给合适的主播来卖,主播鲜明特点及与产品匹配,实现公会及厂家共赢;其次,对主播粉丝需求及消费能力进行衡量,把合适的产品匹配给有消费能力且有需求的人;最重要的就是选品,选品时对厂家及产品相关信息充分考察并对产品试用,避免受商家及产品虚假情况影响,防止因售假卖假造成主播翻车,辛苦培养的主播损兵折将,甚至还要蒙受更多损失。
案例9:商家违约拒绝支付公会保底收益,并要求单方终止合约
杭州某服装公司看中陈姓主播的带货潜力,并与该主播所在公会签订了《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后续公会一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宣传推广,然而服装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利润分配及保底收益的条款,公会多次与服装公司进行协商,服装公司仍然拒绝履行合同。2020年6月底,服装公司向公会发函要求单方终止合作项目,终止理由为陈姓主播未按约开展宣传销售工作。
最终公会将服装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公会与服装公司签订的《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服装公司需支付公会保底收益 40 万元及违约金 12 万元。
德方宏圆解析:
这是商家与公会之间的纠纷,纠纷的根源在于公会旗下主播的带货能力未达到商家预期,商家想不履行合同并无条件解除合同。然而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接受合同的约束,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无论是哪种原因产生的纠纷,对公会和主播来说都会消耗彼此更多的时间成本以及经济成本,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专业人士在主播与公会之间调解来解决问题。
四、主播停播协调复播
案例10:签约主播得到扶持后,随即提出解约
杨某是武汉某传媒公司的签约主播,双方签订了《主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杨某在该公司提供的账号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公司为杨某进行培训包装打造形象,且为杨某提供直播服务资源与扶持,具体约定给杨某8000元现金扶持以及30000元其他扶持。但杨某在接受扶持之后,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解约。
德方宏圆解析:
德方宏圆专业法务第一时间介入进行调解,通过与主播沟通得知主播担心其请假停播造成直播天数不够会被算作违约,德方宏圆法务告知主播按照流程的停播期合同顺延就可以,很快便打消主播的顾虑。最终主播决定继续直播。调解成功!
案例11:直播效果欠佳,主播放弃坚持提出解约
来某与武汉某传媒公司于2021年6月签订《主播扶持协议》,协议约定来某负责在公司提供的平台进行直播及解说活动,公司负责其直播的管理、服务及资源。并对其投入现金和其他系列扶持。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向来某提供10000元现金扶持以及6500元刷票扶持。来某在公司提供的平台直播一段时间后向公司提出解约。
德方宏圆解析:
德方宏圆法务与该主播沟通后了解到主播解约原因是因为直播效果不好坚持不下去。法务十分专业耐心的跟主播解释,直播行业是一个需要时间沉淀的职业,想要热度就必须坚持。并强调公会也在大力扶持主播,鼓励主播要有信心。德方宏圆法务一直耐心鼓励主播,帮助主播建立信心,最终与主播达成一致,该主播也表示愿意继续直播。
从以上十大案例来看,主播、网红违约“跳槽”、擅自停播、合同纠纷等是网红经济行业多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归根结底是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欠缺所致。公会经营者及主播需要秉承诚信意识,坚守契约精神,共同促进网红经济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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