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经营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从事网络视听经营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1、首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省局请示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中央直属单位)
原件
1
纸质
1.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或函文种;
2.正文应载明申请单位名称,并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开展业务,并给出初审意见;
3.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2
许可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
2.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开展业务。
备注: 申请单位应按照自身拟开展的业务,对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总局官网已公布),确定拟开展业务所属类别,并在报告中明确表述。
3
《许可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原件
1
纸质
4
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1.(1)法人注册证书;(2)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书;(4)对照所申请或拟变更事项要求,对应提供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信息情况。
2.相关证明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备注: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属于禁止外资投资的产业,故含有外资成分的单位不能申请。
5
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原件
1
纸质
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6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原件
1
纸质
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7
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原件
1
纸质
8
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原件
1
纸质
应提供人员情况介绍汇总表或人员简历。
9
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10
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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